(2015)扶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天虎,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