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涛犯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219号罪犯朱涛,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涪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涛犯诈骗罪,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赃款52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2014年1月26日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9月9日以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未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