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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杰与郭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59号原告朱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218。被告郭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8519。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与被告郭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杰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朱杰负担。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芷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