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士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士栋,马占坡,张孟珍,王玉华,河北利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刘风华,郭俊娥,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士栋,地址沧县。被执行人马占坡,地址。被执行人张孟珍,地址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玉华,地址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北利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孟村县希望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占坡。被执行人刘风华,地址孟村县。被执行人郭俊娥,地址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孟村。法定代表人王锦程。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士栋、马占坡、张孟珍、王玉华、河北利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刘风华、郭俊娥、河北大东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孟民调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调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