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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川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新生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生,任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任新生,男。被执行人任新胜,男。本院在执行任新生诉任新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新生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6)川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清执行员  李之峰执行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学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