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川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新生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生,任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任新生,男。被执行人任新胜,男。本院在执行任新生诉任新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新生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6)川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清执行员 李之峰执行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学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