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衡旭锋与成都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旭锋,成都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988号原告衡旭锋,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马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仁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旭锋与被告成都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衡旭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