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冯远贵与成都海兴冷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远贵,成都海兴冷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319号原告冯远贵被告成都海兴冷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赖月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远贵与被告成都海兴冷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远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远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远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冯远贵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