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高玉娥诉被告贺耀耀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高玉娥,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贺耀耀,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原告高玉娥诉被告贺耀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志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耀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玉娥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尚能共同生活,并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分家另过。2011年冬天,被告非要养牛,我和孩子们不同意,然后他就开始无理取闹,后来他说只要把家里的财产都给他他就不会再闹了,然后把5万多块钱都给了他,因为这件事他就怀疑我有外遇,有人给我钱,不然哪里来的这么多钱,从此开始他就不断的没事找事,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谁偿还。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刘国具乡政府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5年12月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贺耀耀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刘国具乡政府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相互关联,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纳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尚能共同生活,并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分家另过。2011年冬天,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疏远。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谁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分家另过。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感情疏远,但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若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加以改正,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为了稳定家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理念,故对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玉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志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