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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栋侵权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闫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候金花,女,1970年1月19日生。被告闫栋,男,1977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格尔木明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