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6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冯士元与欧阳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士元,欧阳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6307号原告冯士元,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被告欧阳月,女,1970年9月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士元与被告欧阳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士元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士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士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冯士元负担五十元(已交纳),退还七百二十五元。审 判 长 朱 璟人民陪审员 王国生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