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10月05日出生。被告辛某,男,1985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敬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