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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雪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雪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雪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李传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世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星,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雪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费用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赵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