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书宝诉杜法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宝,杜法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刘书宝。委托代理人岳修武,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法刚。原告刘书宝诉杜法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书宝及委托代理人岳修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法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书宝诉称:原告从事内、外墙粉刷工程,被告从事工程承包项目。被告分包了万豪绿城的工程。后被告找到原告承接其分包工程的外粉,原告完成后,原、被告经2014年8月21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万豪绿城外粉款14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建设工程款148000元;2、诉讼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法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刘书宝与被告杜法刚就万豪绿城外墙粉刷工程进行口头约定,由原告刘书宝组织人员进行外墙粉刷,被告杜法刚按照每平方米25.5元支付工程款。原告刘书宝组织施工后,被告杜法刚自2013年至2014年春节陆续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后被告杜法刚于2014年8月27日向原告刘书宝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万豪绿城外粉拾肆万捌仟元正,2014.8.27,杜法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2014年8月21日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刘书宝按照约定完成了万豪绿城的外墙粉刷工程,被告杜法刚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出具的欠条系对双方剩余工程款的结算确认,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48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书宝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8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杜法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