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晓洁、万德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晓洁,万德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03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组织机构代码31313228-2。负责人陶志刚,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苏宁,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洁,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万德志,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刘晓洁、万德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抵押、变卖。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