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持爱与刘持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持爱,刘持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刘持爱。委托代理���:丁红,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持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持爱诉被告刘持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持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持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0元,由原告刘持爱负担。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