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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持爱与刘持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持爱,刘持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刘持爱。委托代理���:丁红,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持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持爱诉被告刘持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持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持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0元,由原告刘持爱负担。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