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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广东省新兴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国星,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海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国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新兴县的房屋内开设赌场,由赵某某在赌场内提供麻将台、麻将等,吸引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4月24日,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到赵某某经营的麻将档内查处时,当场扣押麻将牌10副、麻将机5台和筹码牌子29个等物品,并将被告人赵某某捉获。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赵某某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供述其是因春节期间回家后无工作而开设麻将档,共抽头渔利1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的赌具有麻将牌10副、麻将机5台和筹码牌子29个,现存放于新兴县公安局天堂派出所;扣押的赌资4580元,已由新兴县公安局予以收缴。另扣押赵某某的人民币280元,随案移送。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物证麻将机、麻将牌、筹码牌子;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处理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证人陈某某、林某某、孔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张国星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2、被告人赵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是一时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3、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赵某某不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麻将牌10副、麻将机5台和筹码牌子29个,由扣押机关新兴县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善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绍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