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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米庆海与焦风洲、王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庆海,焦风洲,王香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81号原告米庆海。被告焦风洲。被告王香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庆海与被告焦风洲、王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庆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米庆海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