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祝素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542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素。2015年5月24日因盗窃被抓获,同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祝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祝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祝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祝素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素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蔚茹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蒋小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