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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花香与陈国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香,陈国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670号原告张花香。被告陈国田。原告张花香与被告陈国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花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花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