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焕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焕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焕肖,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华县华州中学教师,住华县四季花城小区3A-2-2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焕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凌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