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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竹胜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529-1号申请人常德竹胜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卫华。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远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竹胜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竹胜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