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何树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钰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