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杭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晓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