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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晓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