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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彦秋与刘兆奎、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彦秋,刘兆奎,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454号申请人孙彦秋,农民。委托代理人顾海波,居民。被申请人刘兆奎,个体户。被申请人苏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孙彦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苏勇所有的苏C×××××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苏勇所有的苏C×××××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