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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向瑛瑛申请宣告林斌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瑛瑛,林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向瑛瑛,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被申请人:林斌,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申请人向瑛瑛要求宣告林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瑛瑛诉称:被申请人林斌是申请人的配偶。林斌是大连远大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14年1月,林斌乘坐“远大29船”出海捕鱼。2014年1月20日,船行至南太平洋公海在中午午餐时发现船员林斌失踪,经船上、��航线反向寻找未果。经辽宁渔港监督局调查及洞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确认已无法生还。为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林斌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林斌,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住洞口县洞口镇平溪村四组,系申请人向瑛瑛之夫。林斌是大连远大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14年1月,林斌乘坐“远大29船”出海捕鱼。2014年1月20日,船行至南太平洋公海在中午午餐时发现船员林斌失踪,经船上、沿航线反向寻找未果。经辽宁渔港监督局调查及洞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确认林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无法生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法���还,在公告期满后仍没有被申请人林斌的音讯及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向瑛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斌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傅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