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李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0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朱文达。被执行人:李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李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7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20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根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