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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姗娜、马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姗娜,马生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36号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勇,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姗娜,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生海,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姗娜、马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清偿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