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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军与雷香花、雷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雷香花,雷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民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徐军。被执行人雷香花。被执行人雷光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雷香花、雷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3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香花、雷光平从3月份立案至今多次承诺第二天会还款,但每次都是欺骗申请执行人、承办人员,因此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现被执行人雷香花、雷光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军发现被执行人雷香花、雷光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雷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