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立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新兴县中国旅行社与张东岳、陈沃荣、廖清林、冯志彬拍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兴县中国旅行社,张东岳,陈沃荣,廖清林,冯志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立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新兴县中国旅行社。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陈子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楚腾,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张东岳,男,居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陈沃荣,男,居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廖清林,男,居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冯志彬,男,居民,住新兴县。上列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桂友,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兴县中国旅行社因与被申请人张东岳、陈沃荣、廖清林、冯志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新兴县中国旅行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得兴审判员 欧学军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