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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厚雷诉张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雷,张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87号(2015)建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李厚雷,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立东,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87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厚雷与被执行人张立东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