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全诉石延青等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全,石延青,李多胜,李多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757号原告:王德全,男,1980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牛心镇石灰村五奎屯。被告:石延青,男,44岁,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富太镇柳杨村。被告:李多胜,男,39岁,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富太镇柳杨村。被告:李多利,男,37岁,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富太镇柳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全诉被告石延青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元,退回原告25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