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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边欢霞与吴乐信、赵彩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欢霞,吴乐信,赵彩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526号原告:边欢霞。委托代理人:胡迪锋,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乐信。被���:赵彩球。原告边欢霞为与被告吴乐信、赵彩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欢霞的委托代理人胡迪锋、被告吴乐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彩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欢霞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7日两被告自称因承包工程急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5厘,款于2013年12月归还。借款后两被告支付利息及本金情况如下:2013年7月付12500元、2013年9月付25000元、2014年1月付30000元、2014年5月付100000元、2014年6月付100000元、2015年3月付100000元。余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676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被告吴乐信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利息约定过高,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借款交付当天,12500元作为利息从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赵彩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抗辩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边欢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各1份,以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约定利息及款项交付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吴乐信无异议。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被告赵彩球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材料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被告吴乐信无异议,本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吴乐信辩称,借款当天预付12500元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与还款情况(2013年7月支付利息12500元)不相符合,故对被告吴乐信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边欢霞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边欢霞和被告吴乐信、赵彩球之间的借贷行为,内容除约定利率过高外,其余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吴乐信、赵彩球向原告边欢霞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理应归还。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限制,本院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在本金中予以抵扣。经计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98425.37元,利息付至2015年3月26日(计算详见后文附注)。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尚欠本金367644元,并支付��2015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本院仅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赵彩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乐信、赵彩球应归还原告边欢霞借款本金人民币298425.37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边欢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66元,依法减半收取3683元,由被告吴乐信、赵彩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66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莲2013.6.27本金:500000元2013.7.26归还12500元利息:500000×1.86%=9300元扣本:3200元剩余本金:496800元2013.9.26归还25000元利息:496800×1.86%×2=18480.96元扣本6519.04元剩余本金:490280.96元2014.1.26归还30000元利息:490280.96×1.86%×4=36476.90元欠息:6476.90元剩余本金:490280.96元2014.5.26归还100000元利息:490280.96×1.86%×4+6476.90=42953.80元扣本:57046.20元剩余本金:433234.76元2014.6.26归还100000元利息:433234.76×1.86%=8058.17元扣本:91941.03元剩余本金:341292.93元2015.3.26归还100000元利息:341292.93×1.86%×9=57132.44元扣本:42867.56元剩余本金:298425.37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