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永生与怀来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怀来浩泰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生,怀来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怀来浩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赵永生。被告怀来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西果菜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永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建南,公司职员。被告怀来浩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土木煤炭市场法定代表人任喜梅,经理。原告赵永生与被告怀来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被告怀来浩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生撤回起诉。诉讼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