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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与赵会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李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78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会明,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会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雄审 判 员 何 宾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仕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