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256-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付某乙(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付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审判长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