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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强与郑志清、侯景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郑志清,侯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陈强,居民。被执行人郑志清,居民。被执行人侯景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郑志清、侯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郑志清、侯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侯景云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另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