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迎春与被告吴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春,吴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41号原告:朱迎春,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吴卿,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迎春与被告吴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迎春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迎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朱迎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