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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悦晨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悦晨,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村七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77-1号申请执行人杨悦晨,女,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杨永,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村七组。负责人朱宏权,系该组组长。杨悦晨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七组应给付杨悦晨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7570元(含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雒新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