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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世平与王军、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平,王军,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734号原告张世平,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薛要军,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平诉被告王军、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军、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要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张世平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