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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盛光,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甲,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盛光、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下男孩朱某乙。原告系二级××,婚前关系一般,被告不顾原告及小孩生活,还殴打原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朱某乙随被告生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打过原告,我没有经济来源一个人抚养小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朱某乙。小孩目前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另查明,原告系听力二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小孩的义务。本案中,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考虑小孩从小的生活习惯及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的客观实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具体情况分析后认为,原告诉请小孩随被告生活,被告亦同意抚养小孩,但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故本院认为,婚生男孩应随被告方生活。对原告主张其为××人不应承担小孩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系听力××,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此××不能成为其免除小孩抚养责任的法定事由。综合考虑原告的客观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2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其在不影响小孩日常生活、学习、休息的情况下,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被告具有协助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朱某乙随被告朱某甲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告张某承担每月200元的抚养费(自2015年10月份起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该款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给付),在不影响小孩日常生活、学习、休息的情况下,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被告具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