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凤霞申请何长胜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霞,何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51号申请人朱凤霞,女,58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何长胜,男,53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朱凤霞申请何长胜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后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后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宏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