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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诉被告郑淑学、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郑淑学,王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957号原告王立军,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郑淑学,女,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孔伶荣,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强,男,汉族,1959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立军诉被告郑淑学、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