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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文玉与蒙城县广运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玉,蒙城县广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84号原告:刘文玉,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广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轩济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玉与被告蒙城县广运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