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出生日期1992年8月1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450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XXX138号面包车,自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金歌KTV店门前停车位行驶至金歌KTV店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单梦頔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62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