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培光,向前德等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光等,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人民政府,荣昌县盘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营部桂花湾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59号原告李培光等82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培光,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区诉讼代表人向前德,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区。诉讼代表人李学才,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杨永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125-8。法定代表人罗道书,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瑶,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盘龙镇盘周街104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258-4。法定代表人郭晓波,镇长。委托代理人吕建锋,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粟峥嵘,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荣昌县盘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营部桂花湾林场,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盘周街104号。负责人沈治东,场长。原告李培光等82人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2015年8月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6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人民政府、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营部桂花湾林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培光等82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培光等82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光等82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培光等82人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晓丽原告李培光等人名单:李培光、向前德、李学才、张建群、童兴美、潘延海、李柯、李学刚、李国成、曾圣丽、李军、张永秀、李学长、谢淑容、李学初、李菊、刘望群、余群芬、李培吉、李学东、李培有、黄碧素、李学安、李恭敏、李良付、刘华、李霞、刘其超、李学兰、李晓雨、吴俊豪、李学友、李国柔、张荣召、李宏富、张向琼、钟传菊、罗征先、郑洪英、黄秀英、李学能、李培元、李国树、张德秀、李勇、李强、李学楷、李恭平、罗征群、李俭洪、许江先、李让广、李让秀、李学志、李学生、李国槐、潘延菊、杨运先、李培苹、李学俊、李国海、罗征兰、李恭华、钟莉、钟树金、张礼贞、钟顺全、李学容、肖富冲、肖富兴、肖贵天、刘德容、肖贵扬、李学英、李国双、向元彬、李学美、胡龙先、钟顶华、李学春、涂仁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