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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旋与林隆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旋,林隆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朱旋。被告:林隆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旋与被告林隆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旋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胡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