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旋与林隆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旋,林隆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朱旋。被告:林隆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旋与被告林隆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旋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胡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