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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璐与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修斌,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璐。上诉人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告刘璐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来看,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由于涉案租赁房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因此,原告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