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于建民与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民,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于建民,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加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淮仲调字第138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于建民支付借款本息合计1069250元(上述借款本息如在2016年8月10日之前不能全部偿还,按欠款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垫付的仲裁费19622元、向于建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289元。被执行人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