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金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世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2014年6月到丛台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一年里,被告和原告性格不合,彼此积怨,没有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儿子出生10天后,被告就同原告分开生活,没有尽过父亲的责任。儿子刚6个多月,一直由原告照顾,被告未看望过儿子也未给过抚养费。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5年7月20日,春光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婚后一起共同生活。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经过一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于2014年6月领取结婚证。婚后生活平淡,虽有斗嘴,却是正常的性格磨合,并未真正伤及夫妻感情。双方也都努力并希望婚后生活美满,在2015年1月还生下一名××、可爱的儿子。儿子出生后因回老家为儿子办满月没商量好,被告回老家探视父母之后,再想回来照顾原告和儿子时,受到原告父母的百般阻挠,被迫分开生活。被告多次与原告联系,请求和好,以便照顾年幼的儿子,原告不予回复。被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家中看望妻儿,也没有见到原告和儿子。除此之外,双方没有任何实质矛盾。因此,被告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儿子出生不久,为了孩子的身心××,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保持家庭完整和睦。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尚有继续生活可能。原告应珍惜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双方加强沟通,妥善解决矛盾,故对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