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甲,农民。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6月1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后该局撤销该决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9日13时许,向某乙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纺织品市场后居民楼2栋2单元二楼其夫家看望小孩时与婆婆谢某、丈夫刘某甲及小姑子被害人刘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及相某打,随后向某乙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其父亲被告人向某甲,被告人向某甲赶到现场后与刘某乙、谢某、刘某甲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向某甲甩出玻璃烟灰缸将被害人刘某乙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经民警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该院以被告人向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属实。经审理���明:被告人向某甲之女向某乙与刘某甲按习俗办了结婚喜酒,生育了小孩,但未依法登记,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2015年6月9日13时许,向某乙去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纺织品市场后居民楼2栋2单元二楼刘某甲家看望小孩时与刘的母亲谢某及刘的姐姐刘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并相某打,随后向某乙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向某甲,被告人向某甲赶到现场后与刘某乙、谢某、刘某甲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向某甲甩出玻璃材质烟灰缸将被害人刘某乙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在他人报警后被告人向某甲在原地等待处理,后经民警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向某甲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向某甲真诚悔罪,并赔偿被��人刘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刘某乙对被告人向某甲予以谅解,同意对被告人向某甲从宽处理,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向某甲的经过。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向某甲身份的基本情况。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向某甲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6月1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后该局撤销该决定的事实。4、和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并已支付赔偿款的事实。5、证人刘某甲、向某乙、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9日中午,向某乙到怀化市鹤城区纺织品市场旁刘某甲家因看望小孩一事与谢某、刘某乙发生口角并冲突,向某乙受气后电话告知被��人向某甲,向某甲赶到刘某甲家,与谢某、刘某乙、刘某甲发生口角,继而相某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向某甲持玻璃材质烟灰缸将被害人刘某乙头部砸伤的事实。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证明2015年6月9日中午,向某乙到怀化市鹤城区纺织品市场旁刘某甲家因看望小孩一事与谢某、刘某乙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向某乙受气后电话告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甲赶到刘某甲家,与谢某、刘某乙、刘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乙受伤的事实。7、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向某甲到其家将其头部打伤的事实。8、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9日中午,向某甲女儿向某乙电话哭诉向某乙到刘某甲家看望小孩时,刘某甲的妈妈和姐姐不让看望,还打了向某乙,向某甲接着赶到刘某甲家,与刘某甲及其母亲谢某发生口角,然后与刘某甲发生互殴,刘某甲的母亲谢某及姐姐刘某乙都上前帮刘某甲,三人打被告人向某甲,被告人向某甲持烟灰缸将被害人刘某乙砸伤的事实。9、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类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伤势属轻伤一级。10、检查笔录,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向某甲、证人刘某甲身体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向某甲、证人刘某甲身体均有伤痕,被害人刘某乙耳道出血的事实。1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相关照片,该现场图及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属实,证明案发现场方位、状况等情形。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甲在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处理,后经民警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自愿与其和解,同意对其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向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因同一事由被行政拘留2日应予折抵刑期。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风帆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